(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秋成与刘青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成,刘青枝,刘海平,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335号原告王秋成,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刘青枝,女,汉族,1958年5月8日出生。被告刘海平,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成与被告刘青枝、刘海平、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立军代审 判员 张丽平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