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景川诉被告索克勤、李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川,索克勤,李艳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魏景川,男,汉族,1983年4月生,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民警,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克勤,男,汉族,1976年9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李艳柳,女,汉族,1977年12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系被告索克勤之妻。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川诉被告索克勤、李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363-2号裁定,查封了被告索克勤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索克勤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师 坤审 判 员 张砚水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