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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景川诉被告索克勤、李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景川,索克勤,李艳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63-4号原告魏景川,男,汉族,1983年4月生,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民警,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刘洪达,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索克勤,男,汉族,1976年9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李艳柳,女,汉族,1977年12月生,住保定市北市区,系被告索克勤之妻。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景川诉被告索克勤、李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363-2号裁定,查封了被告索克勤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索克勤名下桑塔纳牌汽车一辆、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师 坤审 判 员  张砚水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