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肖丽与十堰市兆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丽,十堰市兆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兵,李红艳,赵俭,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2号申请执行人:肖丽。被执行人:十堰市兆宏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实际经营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路十堰体育中心。法定代表人:赵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兵。被执行人:李红艳。被执行人:赵俭,1972年9月15日盛。被执行人:李红卫。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兆宏达工贸有限公司、吴兵、李红艳、赵俭、李红卫银行存款人民币1,548,1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