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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4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红与黑发房产代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91-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红与黑发房产代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被执行人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南陵县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四终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南陵县藉山镇忆湾世家D4号楼门面:106-206号门面房系被执行人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南陵春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南陵县藉山镇忆湾世家D4号楼门面:106-206号门面房。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叁年(月),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