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于成孝与严涛、严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孝,严涛,严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0号原告:于成孝,男。委托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严涛,男。被告:严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孝与被告严涛、严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成孝请求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孝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