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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于成孝与严涛、严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成孝,严涛,严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0号原告:于成孝,男。委托代理人:郭星群,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严涛,男。被告:严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孝与被告严涛、严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孝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成孝请求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成孝撤回对被告严魁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费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