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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36号原告谢某,男。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退还原告谢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