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8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群众,农民。2010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9月29日因盗窃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0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涉县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简化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柏明、乔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窜至武安市西关街街委会南侧的西苑街11排2号工地内二楼,趁左某睡觉之际将左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2100元现金盗走,后挥霍。2、201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武安市游览街聚合巷15号工地内四楼,趁李某睡觉之际,将李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三星牌直板触屏手机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514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3、201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武安市游览街玉日巷从东向西第四户的工地内,趁刘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直板VIVO手机和一个沃德士牌充电宝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被盗VIVO手机和沃德士牌充电宝共计价值241.5元,破案后,手机和充电宝被追回。4、2015年10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武安市武安镇富强西街9排6号的施工工地内,趁谢某睡觉之际将谢某放在床头的一部土豪金苹果6手机盗走,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被盗土豪金苹果6手机价值2418元,破案后手机被追回。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左某、李某、刘某、谢某陈述;辩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邯郸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教养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坦白同种罪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二兴人民陪审员  王翠华人民陪审员  郭亚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