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秀民与武秀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民,武秀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26号原告武秀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010034357,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两间房村两间房队。被告武秀权,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种羊场羊场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民诉被告武秀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秀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