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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武秀民与武秀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秀民,武秀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26号原告武秀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010034357,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木头营子乡两间房村两间房队。被告武秀权,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种羊场羊场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秀民诉被告武秀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秀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秀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