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勤、卜昌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勤,卜昌丹,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字第00402号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18号。法定代表人:梁晓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勤,个体。被执行人:卜昌丹,职工。被执行人:江明,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卜昌丹在十堰市住房公积金全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勇审判员 南金俭审判员 袁智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