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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理想与赵奇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理想,赵奇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277号申请执行人:蔡理想。被执行人:赵奇阳。申请执行人蔡理想与被执行人赵奇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9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9000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