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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王四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王四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82号,负责人郭运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四庆,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地址邯郸涉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联纺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四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1045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