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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志文、邓居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文,邓居然,范润娴,邓居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62-3号申请执行人:杜志文,男,汉族,1972年3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居然,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范润娴,女,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邓居责,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佛南法里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居责、范润娴、邓居然的银行存款、收入217300.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