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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厚政与夏铁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政,夏铁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周厚政。委托代理人佟玉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厚政与被告夏铁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铁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厚政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斌代理审判员  梁 征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