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清霞与王金、金松、林多、范忠臣、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霞,王金,金松,林多,范忠臣,王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霞,女,汉族,职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松,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林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范忠臣,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立刚,男,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清霞与被执行人王金、金松、林多、范忠臣、王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清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255万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金松、林多、范忠臣、王立刚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金分3次向申请执行人王清霞支付执行款9000元;2015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金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482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清霞。现本案执行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已全部执行完毕,王清霞要求继续执行剩余利息。因被执行人王金、金松、林多、范忠臣、王立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364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