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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杨华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杨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被执行人杨华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武商初字第014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华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华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华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华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