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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胡俊与刘业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刘业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950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中医院医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被执行人:刘业洲,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胡俊与刘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1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月21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贾欣、宋建忠、张齐碧书记员:张雪芹张齐碧:本院在执行胡俊与刘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我认为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宋建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那就应当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贾欣: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本院(2015)蜀执字第019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