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磐安县环境保护局与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磐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7行审2号申请人磐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吕飞陆。被申请人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卫。申请人磐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是:对浙江中宏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伍万壹仟元整及逾期履行的每日3%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磐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磐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磐环罚字(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福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雅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