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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财保6号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千福广场3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郑大斌,董事长。被申请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上庸镇庸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王秀云,经理。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欠其担保债务100万元,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8和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8201两个帐户上的存款冻结100万元,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一起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的存储款保证金100万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竹山县文状元铅笔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8和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8201两个帐户上的存款冻结100万元。二、对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存储款保证金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竹山县海川特色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孝宝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