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俊与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26号原告郑俊,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彭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与被告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