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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俊与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彭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226号原告郑俊,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彭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俊与被告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云龙审 判 员  叶 珣人民陪审员  施云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