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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宜都市瑞源商行与胡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瑞源商行,胡向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2293号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经营者朱相成。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向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诉被告胡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宜都市瑞源商行负担。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