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王军、钟盛长、周勇权、刘军、成都市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国,王军,钟盛长,周勇权,刘军,成都市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建国,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覃礼顺(特别授权),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洋,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军,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盛长,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勇权,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超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军,女,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健忠(特别授权),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梅,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石灵村*组。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健忠(特别授权),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梅,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建国因与被申请人王军、钟盛长、周勇权、刘军、成都市精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光其代理审判员 纪效明代理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