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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21号原告包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同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