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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胡振清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清,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胡振清。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连勇。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欠款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胡振清申请执行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欠款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