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胡振清与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清,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27号申请执行人:胡振清。被执行人: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连勇。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欠款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胡振清申请执行山东派森科技有限公司、范连勇欠款纠纷一案指定由武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