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0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2闫兴红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兴红,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059-2号申请执行人:闫兴红,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总经理。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在执行闫兴红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向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第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266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