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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三洋与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三洋,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昱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559号原告:周三洋。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昆山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柏庐中路401号4A-004室。法定代表人:陈其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昱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1126室。法定代表人:张晋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三洋诉被告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市苏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昱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国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三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三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三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31元,减半收取3615.50元,由原告周三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