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贺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388号罪犯候贺朋,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白水县尧禾镇水苏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以(2011)渭中刑二终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候贺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又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0年11月9日至2021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候贺朋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候贺朋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候贺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候贺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候贺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