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8号原告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