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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8号原告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城固县。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