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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军与被告李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军,李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529号原告王玉军,男,1967年10月30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南五十家子村**组***号。身份证号:1326241967********。委托代理人付民,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刚,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姜杖子村*组。身份证号:130823198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917658-8。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喧哗街。代表人计秉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军与被告李金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玉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王玉军承担。审判员  王兰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