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57号原告杨×,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张×1,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张×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诗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自行相识,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5日生有一女张×2,后更名为张×3。婚后原告正常工作,操持家务,培育孩子,尽心尽力。但原告发现从2012年起被告对外宣称单身,隐瞒妻女情况,以未婚身份交往异性,并被发现有出轨行为。被告背叛婚姻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侵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双方曾签有离婚协议,事后被告向原告及其父母表示要悔改,原告出于孩子和家庭的角度出发,暂时原谅被告。此后被告开始对原告进行残酷的报复和折磨,包括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和无端辱骂,后原告割腕自杀,在原告割腕后的治疗和复原期内,被告依旧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进行电话监控。被告的种种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女儿年满18岁至;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1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不同意离婚。1、我们共同生活七八年,夫妻感情还不错,没有彻底破裂;2、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只是原告的主观猜测,是原告的误会,对于这些我们之间可以进行沟通,考虑到孩子和家庭,我们也愿意进行沟通和消除误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行相识,于200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5月15日生有一女张×2,后更名为张×3。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杨×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诗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