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行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XX华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伟光,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州市振林区你好漂靓美容院负责人XX华。被申请执行人XX华,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林管征字第313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20日向林州市振林区你好漂靓美容院送达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征收2015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880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3130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林管征字第3130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2880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0372-616****。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党保红审 判 员 赵银昌人民陪审员 冯鹏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