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德美与梅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美,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美。被执行人梅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美与被执行人梅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8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梅洁的工资收入,并冻结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德美发现被执行人梅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