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建白与李佳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白,李佳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白。委托代理人谌敦志,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辉。上诉人李建白因与被上诉人李佳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建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