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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建白与李佳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白,李佳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白。委托代理人谌敦志,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辉。上诉人李建白因与被上诉人李佳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白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建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付 星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