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4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北高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李华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建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