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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陈禹超与褚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禹超,褚水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788号原告:陈禹超。被告:褚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禹超诉被告褚水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禹超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禹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