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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晓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73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占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晓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