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鹏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67号罪犯王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十月十二日以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31日被假释。因漏罪,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作出(2014)胶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撤销对罪犯王鹏的假释;以被告人王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鹏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