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3刑初1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马山仔”,男,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75。因吸毒于2015年7月2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8月1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冬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31日11时许,叶某去到田某家中玩,期间想要吸毒。田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要求购买100元的氯胺酮俗称“K粉”,被告人陈某同意。田某便让叶某带100元去找陈某购买。当天15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叶某在珠海市××区××山牌坊附近见面,叶某将100元交给陈某,陈某将一小包氯胺酮交给叶某,交易完成时即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叶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结晶粉末状物质(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0.86克);从被告人陈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摩托车一辆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田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清单,现场勘查记录表,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鉴于本案毒品大部分被及时扣押,没有流入社会,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一辆并非被告人陈某所有,依法应予发还。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满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