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民初字第3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与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375-2号原告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负责人丁健生。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菊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宗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义乌市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诉称,2011年11月30日,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告13楼、14楼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租期12个月,年租金总额125万元。2012年1月13日、2012年2月20日聚义公司分别向被告转帐275937元、100万元房租,总计1275937元,比约定租赁款多汇出25937元。2012年7月23日聚义公司各股东达成转让协议,其中被告法定代表人郭菊芳与聚义公司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合意,约定2012年8月30日前聚义公司搬出租赁房屋,自此双方租赁合同终止。后聚义公司于2012年8月底搬出香港大酒店,但当时因聚义公司欠被告房费、餐费等款项,双方没有进行结算。2014年7月25日,被告起诉聚义公司主张房费、餐费等费用,经法院判决聚义公司承担全部支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多收25937元房租属不当得利,同时因合同解除未履行的三个月租金312500元也应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338437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认为,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今并未注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尚存,故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清算组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义乌市聚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