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6号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5号乙45幢。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林。委托代理人黄婉秋。被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6号华翰科技工业园一号厂房三楼1区、2区、4区。法定代表人杨昌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源泉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美兴泰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源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林,华美兴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柱、赵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源泉公司起诉称:我公司经授权独家享有《明天的微笑》等32首音乐作品(详见附表编号1—32)的曲著作权及《我喜欢》等16首音乐作品(详见附表编号33—48)的词曲著作权。华美兴泰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客户端软件“华美音乐”向用户在线提供上述音乐作品的视频点播、下载服务,侵害了我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要求华美兴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86000元及合理费用2621.1元。华美兴泰公司答辩称:源泉公司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我公司通过客户端软件链接到了虾米网站上的涉案音乐,故我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且客户端软件上注明有虾米音乐的链接标识;我公司的客户端软件是非盈利性质,涉案音乐作品播放及下载量小;我公司在接到诉状后主动下架了涉案音乐作品;源泉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无合理依据。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与本案无关。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源泉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明天的微笑》等涉案48首歌曲分别被收录在《恋爱的力量》等公开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中(详见附表)。在上述音乐专辑的歌本上,附表编号为1—8的歌曲的曲作者署名为潘协庆。附表编号为9—32的歌曲的曲作者署名为刘志宏。附表编号为33—41的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为潘协庆。附表编号为42、43的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刘志宏。附表编号为44、45的歌曲的词作者署名为潘协庆、李宗盛,曲作者署名为潘协庆。附表编号为46的歌曲的词作者为葛大伟、潘协庆,曲作者为潘协庆。附表编号为47的歌曲的词作者为刘思铭、刘志宏,曲作者为刘志宏。附表编号为48的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为周华健、刘志宏。2013年5月7日,潘协庆出具《授权确认书》,称其是附件所列音乐作品(授权作品)的词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具体以附件明列为准),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其确认如下授权内容:1.授权范围。其已将上述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之全部财产性权利授予晨扬音乐工作室(获授权人)独占专属行使,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公开播映、公开演出、改作、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及所有相关权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之利用与行使。针对任何侵害上述权利之行使,获授权人亦得以自己名义追究其侵权责任。2.使用方式。获授权人可以任何方式合法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发行或向公众提供授权作品、在各种媒介进行授权作品的表演等。3.获授权人可自行决定转授权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任何一部分。4.授权地区为全世界。5.授权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该《授权确认书》附件所列明的歌曲中包括了附表编号为1—8、33—41、44—46的歌曲。同日,晨扬音乐工作室出具《授权确认书》,将其获得授权的上述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了源泉公司,并授权源泉公司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自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范围。2008年1月1日,刘志宏出具《授权确认书》,称其是附件所列音乐作品(授权作品)的词作者、曲作者(具体以附件明列为准),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其确认如下授权内容:1.授权范围。其已将上述著作权之全部财产性权利授予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获授权人)独占专属行使,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公开播映、公开演出、改作、出版、发行、资讯网路传播等及所有相关权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之利用与行使。针对任何侵害上述权利之行使,获授权人亦得以自己名义追究其侵权责任。2.使用方式。获授权人可以任何方式合法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录音制品的制作发行、通过资讯网路发行或向公众提供授权作品、在各种媒介进行授权作品的表演等。3.获授权人可自行决定转授权第三方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任何一部分。4.授权地区为全世界。5.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授权确认书》附件所列明的歌曲中包括了附表编号为9—32、42、43、47、48的歌曲。2014年6月20日,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出具《授权确认书》,将其获得授权的上述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给了源泉公司,并授权源泉公司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范围。2015年1月27日,源泉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iPadmini平板电脑链接无线网络,在AppStore中下载并安装华美兴泰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华美音乐”客户端软件后,在该软件中查找、点播并下载了上述涉案48首歌曲。在查找、点播并下载上述涉案歌曲过程中,并未显示有页面跳转或歌曲来源于其他网站的相关信息等。源泉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该次证据保全除涉案48首歌曲外,源泉公司还对其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源泉公司为该次公证支付公证费4100元。源泉公司对华美兴泰公司所称的通过其客户端软件播放的上述48首歌曲是其链接自虾米网站的意见不予认可,华美兴泰公司对此也未进一步举证。源泉公司对其获得涉案歌曲的授权进行公证认证花费540元,购买涉案歌曲所在的音乐专辑花费22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音乐专辑、《授权确认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恋爱的力量》等音乐专辑中对涉案48首歌曲词曲作者的署名,可以确认潘协庆为附表编号为1—8、44—46的歌曲的曲作者,刘志宏为附表编号为9—32、47的歌曲的曲作者,潘协庆为附表编号为33—41的歌曲的词曲作者,刘志宏为附表编号为42、43的歌曲的词曲作者,潘协庆、李宗盛为附表编号为44、45的歌曲的词作者,潘协庆、葛大为为附表编号为46的歌曲的词作者,刘志宏、刘思铭为附表编号为47的歌曲的词作者,周华健、刘志宏为附表编号为48的歌曲的词曲作者,上述作者对其创作的相应的词曲享有著作权。经潘协庆、刘志宏分别对晨阳音乐工作室、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以及晨阳音乐工作室、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分别对源泉公司的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取得了附表编号为1—32、44—47的歌曲的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附表编号为33—43的歌曲的词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根据该规定,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各合作作者对作品整体共同享有著作权。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首先应当由各合作作者进行协商。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个合作作者不得阻止其他合作作者对作品整体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行使权利的合作作者应当将其所得的利益合理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根据该权利行使规则,部分合作作者在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时首先应当与其他合作作者进行协商,该协商过程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可能会构成对其他合作作者著作权的侵害,但鉴于无论是否协商成功均不影响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故即便部分合作作者未与其他合作作者进行协商,可能构成对其他合作作者的侵权,也不会影响其与被授权人所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会影响到对被授权人的授权。本案中,潘协庆仅为附表编号为44—46的歌曲的词作者之一,刘志宏仅为附表编号为47的歌曲的词作者之一、编号为48的歌曲的词曲作者之一,尽管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潘协庆、刘志宏分别对晨阳音乐工作室、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作出授权时与上述词、曲的其他合作作者进行过协商,但仍然不会影响到晨阳音乐工作室、人工卫星音乐工作室对上述词、曲所获得的授权以及源泉公司后续所获得的授权。故源泉公司经授权也获得了附表编号为44—47的歌曲的词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编号为48的歌曲的词曲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华美兴泰公司辩称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华美音乐”客户端软件播放、下载的涉案48首歌曲链接自虾米网站,但在源泉公司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时,在查找、点播并下载上述涉案歌曲过程中并未显示有页面跳转或歌曲来源于其他网站的相关信息等,华美兴泰公司对此也未进行举证,源泉公司对华美兴泰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华美兴泰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华美兴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客户端软件“华美音乐”向公众在线提供涉案48首歌曲的播放、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48首歌曲,侵害了源泉公司对附表编号为1—32的歌曲的曲、附表编号为33—48的歌曲的词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到源泉公司涉案作品的类型及独创性、华美兴泰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华美兴泰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源泉公司主张的合理费费,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关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涉案客户端软件“华美音乐”在线提供涉案音乐作品;二、被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四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2元,由原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深圳市华美兴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审 判 员 巫 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