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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恒基混凝土公司与四川佳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法定代表人彭大伟,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魏晓强,公司经理。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经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据(2015)名山民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佳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771588元。款项直接转入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雅安名山支行户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帐号:22548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