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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牟修启与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修启,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号申请执行人牟修启,男,195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石岭镇石岭场63号。法定代表人张贻明,经理。被执行人周辉,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牟修启2016年1月11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军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辉履行给付申请人劳务费136997.5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查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