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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9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