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59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