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邱杏花与陈勇、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杏花,陈勇,郑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73-1号原告邱杏花,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勇,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郑小燕,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杏花与被告陈勇、郑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杏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勇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陈寿金购买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邱杏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陈勇名下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二、查封(限制处分权)担保人陈寿金购买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连凤国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锦楠人民陪审员 张师荣人民陪审员 李美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