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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丁卫国与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卫国,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562号原告:丁卫国,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军,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卫国与被告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汪军现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卫敏审 判 员  周胜杰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