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生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生,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3号原告程秀生,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亚飞,职务:经理。被告张迁锋,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生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生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程秀生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