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秀生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生,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3号原告程秀生,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李亚飞,职务:经理。被告张迁锋,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生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生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众鑫电子加工厂、张迁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程秀生负担。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