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马某某,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