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与郝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郝志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82号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满玲,总经理。被告:郝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志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郝志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兴振物业有限公司对郝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