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焦作泰鼎公司申请执行博爱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博爱县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21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