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8号申请人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唐口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栋,总经理。被申请人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住址:菏泽市成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学全,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大众速腾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担保人济宁新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鲁H×××××大众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本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