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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兴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兴贵,张朝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26号申请人罗兴贵,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3日,重庆市开县人。被申请人张朝阳,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2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兴贵与被申请人张朝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兴贵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开县XX路XX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XX号,权利人张朝阳)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坐落在重庆市开县XX镇XX街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重庆市开县XX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0字第临XXX号)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兴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在开县XX路XX号的所有权人为张朝阳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312房地证2009字第XXX号)。二、查封坐落在重庆市开县XX镇XX街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重庆市开县XX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312房地证2010字第临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皮志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辉镜 来源:百度搜索“”